一、一般合同有哪些要素
一般合同的要素包括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姓名、单位和地址;合同标的、标的物数量、标的物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合同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合同的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法定和约定的其他内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区别
1.合同成立并不代表合同生效;
2.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成立不一定就具有了法律效力;
3.合同成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合同的生效必须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三、合同书上都盖的什么章
合同书上都盖公章、合同专用章或者法人章均有效。合同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合同成立即生效。具体的合同的签字方式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根据交易习惯、行业惯例来确定。至于财务专用章、各部门的公章的效力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仅仅证明诸如欠款金额这样的财务方面的问题,一般财务章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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