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未过户的房产是否可以执行

发布时间:2024-04-17 点击:97
《民法典》未过户的房产是否可以执行
《民法典》未过户的房产权属清晰的可以执行,存在产权争议的不可以执行。房屋买卖后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属于可以执行的债权范畴。《民法典》未过户的房产是否可以执行的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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