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合同撤销权?
合同撤销权是指出现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时,撤销合同的权利。可撤销合同有:
1.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签订的合同;
2.一方实施欺诈行为签订的合同;
3.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的合同;
4.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
5.法定其他情形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1.产生的原因不同。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
3.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
4.法律责任不同。
5.期限限制不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三、可撤销合同撤销权时间
合同撤销权的期限是1年,时间的起算点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如果当事人不知道,那么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五年内是撤销权的最长期限。为了平衡和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赋予了当事人撤销权,但撤销权的行使并非是无时间限制的权利,它有着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间。如果撤销权人在该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其撤销权消灭,当事人不得再以存在撤销事由为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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