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再签其他公司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4-02-28 点击:79
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那么,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再签其他公司劳动合同?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再签其他公司劳动合同
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再签其他公司劳动合同,这种形式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合同怎么办
已经解除的,之前的劳动合同就没有必要理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相应的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在合同期内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利,如欠工资、保险未交等。可以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申请劳动仲,或向法院民事讼,要求赔偿。
三、怀孕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一)法律依据
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1992年全国人大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已明确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对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权益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二)应得赔偿
国家对孕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的保护,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做出非法辞退,孕期职工有权申请以下赔偿:
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相当于2倍的经济补偿金
计算方式:工作年限×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2倍(详见《劳动合同法》第42、47、87条)
2.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
3.工资和加班工资(如有拖欠)应一并发放。
《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也有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与公司协商不成的,可以考虑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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