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2-26 点击:87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规定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存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递交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必须为书面形式。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规定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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