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问题责任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4-02-15 点击:93
一、工程质量问题责任由谁承担
工程质量问题责任一般是施工单位负责承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二、工程质量事故分为哪四个等级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工程倒塌或报废;
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三、工程质量问题投诉电话是什么
可以向建设部投诉,投诉电话拨打114查询
建设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工作,由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工程质量的投诉。
投诉可以釆取信函、电话、来访的方式,投诉处理机构对于投诉的信函要做好登记;对以电话、来访等形式的投诉,承办人员在接待时,要认真听取陈述意见,做好详细记录并进行登记。


休产假教师如何考核
老公经常家暴想离婚怎么做证据
行政诉讼判决后多长时间生效
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有哪些
工资个税怎么计算呢
没有物业合同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构成要件
试用期工资标准必须满足什么条件,试用期内辞职不给工资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