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可以买卖吗
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可以买卖的,需要父母代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监护公证与房产份额公证,公示七天后无异议的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公证书等材料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二、房产买卖对方毁约怎么办
1.继续履行。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首先另一方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在房屋买卖中,如果买方已支付价款,但卖方迟迟不交付房屋,买方就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交房的义务;或者卖方已经交付房屋但买家不支付价款,卖方就有权要求买方继续支付价款。
2.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3.赔偿损失。
三、房产买卖赔偿标准
房产买卖赔偿标准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者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损失赔偿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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