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4-02-03 点击:65
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的情形
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的情形包括:合同的无效、合同的解除、合同的复效、合同的终止。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的情形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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