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会消灭的一般事由
留置权会消灭的一般事由:
1.债务人履行债务;
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3.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七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二、抵押权和留置权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抵押权和留置权的主要区别如下:
1.可以设定抵押权的标的物为动产、不动产。留置权则只能在动产上设立;
2.抵押物可由抵押人占有,出质物则由质权人妥善保管。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三、留置权都有什么法律特征
1.具有物权性。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2.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
3.从属性。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4.债权人占有动产。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
5.牵连关系。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
6.履行期。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亦即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方能成立,而不问债务人是否构成履行义务迟延(履行义务迟延是留置权行使的条件)。
7.无妨碍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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