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中的保证期间

发布时间:2025-07-19 点击:9
担保合同中的保证期间
订立担保合同时,保证期间通常由当事人协商约定,但不能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早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就是保证期间。担保合同中的保证期间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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