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职人员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

发布时间:2025-05-28 点击:2
对公职人员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
对公职人员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应受到政务处分。对公职人员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第八条政务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六个月;(二)记过,十二个月;(三)记大过,十八个月;(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第六条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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