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保管人的责任
公章保管人的责任有:1、应当妥善保管公章,如有遗失,应当及时报告;2、按照规定程序使用公章,不得擅用;3、因对公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章保管人的责任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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