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滥用职权罪无罪辩护词

发布时间:2025-02-12 点击:17
在我国公职人员内,我相信很少有人会滥用职权的这种行为,如果能够发现滥用职权的话可以进行合理举报,那么刘某滥用职权罪无罪辩护词?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刘某滥用职权罪无罪辩护词
根据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本辩护人依照辩护人的职责,现就被告人xx被指控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被告人xx不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案中,由于被告人xx既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具有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因此,被告人xx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xx收取张xx和李xx的款项是其合伙分红所得,不是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证据表明:1、被告人张xx、李xx都邀请xx入伙一起搞培训,xx也确实答应入伙并以提供借款的方式分别出资10万元、4万元和李xx、张xx合伙培训;2、被告人xx与张xx、王xx合伙,及与李xx合伙期间有明确的分工,即xx负责培训指标,王xx负责财政补助,张xx负责培训的具体操作,和李xx的分工也依然如此,该分工虽然违反了相关纪律,但符合合伙经营的特征;(详见张xx、王xx口供卷第15页、第94页)3、xx在向张xx、李xx提供借款时虽然收取了较低的利息,但远远低于民间借贷的利息,对此,被告人xx辩称是保底型的投资,该投资形式在民间普遍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入暗股受贿具有本质的区别;4、被告人xx于2008年10月调任某局工会主席后,已经无职无权,没有任何职务上的便利,不可能为被告人张xx及李xx谋取利益,但被告人张xx仍然送给他17万元,而李xx送给被告人xx14.6万元的款项(含债权利益)都发生在被告人xx担任工会主席之后。如果按照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去解释,显然解释不通,而他们的行为恰好符合合伙分红的法律特征;5、被告人xx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不具有管理权限,但是被告人张xx仍然将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补贴资金中的10万元送给xx。同理,只能用合伙分红进行解释;6、李xx送给被告人xx的14.6万元款项包含了炒黄金的收益及经营xx集团xx的清算利益共计7.6万元,而该7.6万元的投资和收益与被告人xx职务没有任何关联,也只能用合伙分红进行解释。
(二)被告人xx参与合伙事务根本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1、农民工培训的整个事项被告人xx均没有参与。其一,根据xx局的职责分配,对于培训学校的确定,是由xx局xx科副科长刘xx和副局长兼就业培训科科长朱xx进行考察和初审,并由xx党总支书记马xx分管负责;其二,培训指标分配的考察是由就业培训科负责人刘xx、科长朱xx、党总支书记马xx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及市财政局社保办王xx实施;其三,农民工培训指标的分配及培训学校的最终确定是由xx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批准下发,被告人xx对此没有任何决定权。
2、财政补助款项拨付的整个过程被告人xx也没有参与。其一、培训机构开班、毕业考试、技术等级鉴定资料等初始资料由培训机构向xx局培训科申请,由刘xx进行初审,并交分管领导党总支马xx书记签署意见后由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部门和市财政局层层审批决定和确认;其二、申领农民工培训的财政补助资金的两个重要表格,即农民工培训资格认定表、xx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单位申请表都没有要求被告人xx签署意见。
公诉机关提出在这两张表上没有xx签字时因为表格设计缺陷,该理由不能成立。首先,这两张表格是由省里统一下发的格式文本,其次,表格上劳动保障部门意见仅需经办人签字即可,恰能从旁印证被告人xx均没有参与农民工培训及培训机构领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整个过程,也没有干预。同时,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xx虽没有在表格上签字但是盖章时需要得到其同意的抗辩理由,不符合事实也是不能成立的。首先,证人刘xx、马xx与被告人xx之间具有利益冲突,并且其二人的口供均为假口供,不能予以采信。因为在培训机构申请表上根本不需要被告人xx签字,但是证人刘xx和马xx均说要呈报xx签字(详见证人证言卷第15、55页),明显为虚假供词。且刘xx称在表格上盖章时征得了被告人xx的同意或经过保管公章人罗xx向xx核实(详见证人证言卷第74页),但是该证词被告人xx和证人罗xx均予以否认。其次,直接保管xx局局章的罗xx证词里明确了:刘xx在对培训项目的申报资料盖章时,口头告诉罗xx是征得xx同意,但是罗xx并没有向xx核实而轻信了刘xx的话(详见证人证言卷第76页);自2008年后,经过马xx书记同意,公章在培训机构需要使用时都由张xx自行带在身上,自行盖章(详见证人证言卷第76页)。因为罗xx和该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同时他是直接保管公章的人,其证言证词比刘xx、马xx更具有可信性。
3、就业培训中心其他商业经营行为和xx的职务没有关联。就业培训中心除了提供农民工培训之外,还有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还有其他技能培训,还有将培训中心场地出租供社会办学力量进行办学,而后三者均和被告人xx管理的xx局没有关联,被告人xx参与与其职务上没有关联的商业经营显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被告人xx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一)被告人xx不具备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资格。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的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将受托行使国家机关行政管理职权的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列为渎职罪的主体,但是构成滥用职权罪前提条件必须是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情况下。由于xx局对就业培训中心的管理是属于企业事务管理,不属于对国家行政事务的管理。因此,被告人xx不能成为滥用职权罪的主体。
(二)被告人xx没有滥用职权行为。
1、被告人xx的决定均是通过xx局的局务会集体讨论作出的。被告人xx同意将培训卷直接发放给培训机构,也同意对培训中心实行目标管理由张xx具体负责,还同意在指标分配上向张xx的培训中心适当倾斜的行为均是通过xx局的局务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程序作出的,而不是由被告人xx个人改变集体意见作出的。
2、将培训卷直接发放给培训机构的做法是制度创新,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①将培训卷直接发放给培训机构的做法符合xx市的客观情况。我市农民工为生计到处奔波,对国家的惠民政策采取漠不关心,而xx局由于受编制的限制,整个培训科只有刘xx一人,根本没有力量去组织落实,从实施初期的实践6个月效果而言,没有一个农民工到培训中心领取培训卷。在不得已的情况下,xx局局务会研究决定,改变了培训卷的发放方式,经实践证明,由于培训机构具有利益关系,他们代发培训卷后,通过他们的具体实施,唤醒了农民工的参与意识,也更有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利益。
②将培训卷直接发放给培训机构的做法属于制度创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培训补助资金以农民直接受益为原则,可以直接补贴给农民也可以直接补贴给培训机构。就业局经过集体民主程序决定将培训卷直接发放给培训机构的做法是以保障农民利益为出发点,该做法没有违反《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xx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制度创新。该创新得到了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肯定,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推广,证明该制度创新经过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值得指出的是,接替被告人xx的后任局长们仍然沿用着将培训卷直接发放给培训机构的做法。
③将培训卷直接发放给培训机构是针对所有的培训机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不履行监管职责,违反规定将培训券直接发给张xx”系滥用职权。公诉机关忽略了一个事实,就是将培训卷直接发给培训机构不是只针对被告人张xx一家培训中心,这种做法是就业局对全部的培训机构实行的做法,并不是被告人xx个人将培训卷只发放给张xx一个人,两者之间具有本质的区别。
3、被告人张xx领取培训卷的多少系刘xx个人行为,与被告人xx无关。在申报培训项目开班前,都是被告人张xx直接找刘xx领取培训卷,刘xx并没有得到被告人xx的指示,也没有向被告人xx进行请示,其只是自行揣摩xx的意思,然后按照张xx要求的数量将培训卷发给他(详见证人证言卷第22、23页)。刘xx的行为显然超出了被告人xx所说的“支持张xx工作”的意思表示。其与被告人张xx的行为被告人xx并不知情。
(三)被告人张xx承包培训中心不能成为被告人xx滥用职权的依据。
公诉机关提出在对承包培训中心竞价过程中,有人竞价比被告人张xx更高的情况下,xx局决定由被告人张xx承包培训中心即能认定被告人xx滥用职权,这种理由是不能成立的。首先,xx局局务会几乎所有的成员均要求被告人张xx继续对培训中心实施目标管理,是因为张xx不仅能够完成目标管理任务,而且其积累了相关经验,能保证培训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所以经过民主集中制表决同意由被告人张xx承包培训中心,该决定并不是被告人xx的个人决定。其次,竞价并不是价高者得,需要考虑综合因素。被告人张xx竞价为每年45万元,这个价格基本属于一个成本价,比他竞价更高的价格可能低于成本价,违反《招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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