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7-26 点击:24
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有: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2、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3、继承人以非法手段阻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遗嘱,情节严重的;4、丧失继承权的其他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有哪些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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