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包括哪些方面

发布时间:2024-05-24 点击:81
一、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包括哪些方面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包括:
其一,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其二,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为公民或法人,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未经法定手续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不能成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而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各类民事主体之间均可建立委托合同关系,对委托人、受托人没有什么特殊的要求。
其三,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在前一种情况下,委托人直接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二、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有哪些权利
1.介入权。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2.解除权。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3.法定其他权利等。
三、委托合同代签字怎么写
委托合同代签字应当写明授权委托书的标题、授权人与被授权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委托事项、签订日期等。
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出来,代签房屋合同生效条件就是取得被代签人授权或者被代签人追认,具体表现就是代签人取得被代签人追认或被代签人亲笔书写的书面委托,这样代签房屋合同才可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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