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民法典》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是:动产质权一般自质押物交付时设立生效,但以有价证券出质的、以基金份额或股权出质的、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以应收账款出质的,一般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生效。《民法典》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是什么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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