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4-04-29 点击:4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应的立案标准是:行为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实施了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等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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