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离婚诉讼如何选择管辖地
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离婚诉讼一般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相关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离婚诉讼如何选择管辖地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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