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的行政复议机关是怎么样规定的
关于国税局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规定:若当事人对国税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税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而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国税局的行政复议机关是怎么样规定的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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