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致残鉴定标准
交通致残鉴定标准如下:
1.人体伤后治疗效果。
2.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
3.交通事故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评定需要根据以上三方面综合评定。同时伤者的损失在对方车辆交强险限额内的由保险公司赔偿,超过部分由肇事方承担。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二、交通事故鉴定需要多久
交通事故鉴定需要在三十日内完成。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三、交通事故鉴定机构有哪些
交通事故鉴定机构有:
1.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
2.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3.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4.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
5.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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