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公司设立的条件
在我国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包括,具有两个以上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书面的合伙协议;有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合伙人认缴或实缴的出资额;以及法定的其他设立条件。合伙公司设立的条件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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