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地役权这项权利,那么地役权成立需要登记吗?其实可以不登记,地役权的属性指的是什么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地役权成立需要登记吗
地役权设立可以不需要登记,未经登记就无法对抗第三人。地役权登记实行的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之时设立,而不是登记之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地役权登记需要双方自愿申请,并需要提供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的属性指的是什么
从属性。地役权的从属性是指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相分离而单独为转让,也不得单独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对地役权的从属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的具体所指的:
(一)是需役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不能自己保留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单独将地役权让与他人
(二)是需役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不能保留地役权而将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让与他人;
(三)是不能将需役地的使用权与地役权分别让与不同的人。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这说明只有在需役地的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抵押时,地役权才能同时被抵押。
不可分性。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实现土地利用的最大化,而实践中无论是需役地还是供役地都可能发生分割,因此为了确保地役权的宗旨能够实现,法律上有必要规定地役权不因为抑或需役地的分割而有所变化。这就是地役权的不可分性。由此可见,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地役权的发生、享有以及消灭就需役地与供役地而言,均及于其全部,不得分割为数部分或仅为一部分存在。
三、地役权从属性是什么意思?
《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地役权虽为用益物权,但其功能在于为了需役地的便利,故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甚至是租赁权)地役权的从属性规定在《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第164条和第165条。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地役权成立需要登记吗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地役权的成立是无需登记也能生效的,但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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