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无效合同的主体

发布时间:2024-03-15 点击:72
一、主张无效合同的主体
主张无效合同的主体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以及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人。但如果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权益受损的第三人也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并且请求合同当事人就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合同无效和可撤销有什么区别
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区别如下:
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合同无效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合同无效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4.对于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合同无效,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为:当事人存在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对于依据合同履行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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