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能否要求赔偿

发布时间:2024-03-14 点击:102
行政诉讼中能否要求赔偿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是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相应的赔偿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单独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在起诉或者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如果当事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在起诉状中列明起要求赔偿的金额、事实和理由等内容。行政诉讼中能否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第十二条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3、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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