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可以申请重新司法鉴定吗

发布时间:2024-03-13 点击:79
一、司法鉴定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吗?
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如果司法鉴定中出现以上情形,就可以重新鉴定。
二、司法鉴定鉴定时限是多久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三、申请司法鉴定的程序
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委托。
2.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
3.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4.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5.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
3.对于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
4.对于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5.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6.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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