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所说的隐私权包括哪些方面

发布时间:2024-03-04 点击:73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我们的信息安全开始受威胁,关于我们隐私方面的权利,我们一定要根据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您知道通常所说的隐私权包括哪些方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通常所说的隐私权包括哪些方面
隐私权是公民保护其隐私的权利,它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非经合法程序和途径都不得知晓,不得擅自宣扬和泄露,具体地说,它包括保护自己的隐私不被外人知晓的权利和隐私遭受侵害后有权取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我国法律对公民的隐私权严加保护,如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该条法律中认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是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具体地说,公民享有的隐私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公民有保留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等秘密的权利,未经本人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或传播。
(二)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
(三)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窥视或者骚扰。
(四)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窥视或者调查、公开。
(五)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
(六)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得刺探或公开。
(七)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开。
(八)公民的个人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
(九)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罪犯强奸、患有某种疾病等,不得进行收集或公开。
(十)公民的其他纯属私人的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加以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
我国民法还规定,对于侵害公民隐私权行为,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害人可以依法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二、隐私权的常见类型
(一)个人生活自由权
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 。
(二)情报保密权
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爱好、信仰、心理特征等。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例如,对公民身体的隐秘部分、日记等不许偷看,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强制披露其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以及其他不为外界知悉传播或公开的私事等 。
(三)个人通讯秘密权
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现代通讯的发达联系在一起的,信息处理及传输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人通讯的内容可以轻而易举地被窃听或窃取,因而,保障个人通讯的安全已成为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
(四)个人隐私利用权
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如利用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撰写自传、利用自身形象或形体供绘画或摄影的需要等。对这些活动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例如利用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制作淫秽物品,即应认定为非法利用隐私,从而构成违法行为。
三、隐私权的适用范围
(一)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法人的秘密一般属于公共领域的事务,而非个人的人格尊严之内容 ;
(二)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及私人领域 ;
(三)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具有可克减性,如果与隐私权相对的公共利益足够重要,那么隐私权是可以克减的、是受到限制的。但是,这种限制应严格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即公权力介入私生活的有力限制与约束,在法律执行和司法程序中应遵循相关的程序性规则 。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通常所说的隐私权包括哪些方面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隐私权包括个人住址、电话、个人活动、个人的通信、社会关系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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