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承诺的效力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2-23 点击:71
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往往很多时候并没有及时作出承诺出现逾期承诺的情况,那么逾期承诺的效力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逾期承诺的效力是什么
(一)因主观原因导致的逾期承诺
因主观原因导致的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承诺逾期,即此种逾期是由受要约人的主观过错造成的。
它有两种情况: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 期限发出承诺,该承诺到达要约人时也超过了承诺期限;
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但是在通常情况下该承诺不可能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二)因客观原因导致的逾期承诺
因客观原因导致的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出现超过承诺期限的情况。
二、逾期承诺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客观原因导致的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出现超过承诺期限的情况。
(二)因主观原因导致的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承诺会逾期的承诺,即此种逾期是由受要约人的主观过错造成的。它有两种情况: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该承诺到达要约人时也超过了承诺期限;
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是在通常情况下该承诺就不可能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三、超过承诺的期限有什么后果
超过承诺的期限有两种情况,一是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二是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
在第一种情况下,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
对于第二种情况,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的。对这样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约人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逾期承诺的效力是什么的相关知识,针对承诺逾期往往会存在一些非常严重的后果,当事人要避免出现逾期行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重大误解合同已履行怎么办
盗窃枪支罪既遂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产假期间社保由谁承担
转移债权需要债务人同意吗
收养的孩子离婚后怎样判决
国税漏报如何处罚
债权转让合同可以解除吗
兼职工资税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