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委员会能不能强制执行
仲裁委员会不能强制执行,当事人可以持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二、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区别在哪里
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区别:
1.管理机构不同,法院是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其监督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法官是同级的国家公务员;而仲裁委员会是民间裁决机构。
仲裁委的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其仲裁员大多是律师、退休法官以及相关机构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兼职从事。
2.法院与仲裁委员会在民事纠纷受理案件问题上的管辖范围不同,法院受理的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
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在我国是不能申请仲裁的,而法院可以受理。
3.对既属于仲裁委员会、又属于法院受理的纠纷,具体由谁受理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受理,排除法院管辖权。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由法院受理。
4.我国仲裁委员会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法院诉讼是两审终审;仲裁案件在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5.收费不同,小标的额的案件法院收费相对低,仲裁收费高;大标的额的案件(600万以上)仲裁收费低,法院相对高。
三、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的条件
1.思想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应具备一定的学历、资历和专业能力。
(3)仲裁员必须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4)必须由具有完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担任;
(5)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6)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熟悉人事政策法规,有独立办案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2.文化条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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