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义务与缔约过失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2-16 点击:81
先合同义务与缔约过失的区别是什么
先合同义务与缔约过失的区别是:先合同义务就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生效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先合同义务与缔约过失的区别是什么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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