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行政诉讼的管辖是如何确定的
涉外行政诉讼的管辖是一般情形下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的情形有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涉外行政诉讼的管辖是如何确定的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一)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二)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三)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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