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效力待定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在于效力状态、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主张合同效力的当事人以及时间限制存在差异。合同效力待定的 情形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处分签订合同。
一、合同的效力待定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合同的效力待定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在于: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而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为1个月)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二、合同效力待定包括哪些情形
合同效力待定情形包括:
1.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三、何为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无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
友情提示,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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