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行为的特征

发布时间:2024-02-13 点击:84
一、危害行为的特征
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都有:
1.作为的外在表现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
2.作为通常由人的一系列积极举动组成,而不是仅指个别的动作;
3.作为是违反刑法禁止规范的危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危害行为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表现形式如下:
1.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2.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
《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三、危害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
危害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特定犯罪行为就构成既遂,而危险犯的既遂在实施行为的基础上还有有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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