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24-02-12 点击:75
一、法院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法院司法鉴定程序规定如下:
1.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2.申请鉴定时,要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
3.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
4.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5.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二、医疗司法鉴定程序
医疗司法鉴定的程序如下:
1.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提交相关鉴定材料;
2.审查: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
3.受理: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4.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
5.补充鉴定,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或是原鉴定项目有遗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6.重新鉴定,有些情行下是需要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可接受委托进行;
7.复核鉴定,有些情行下是需要复核的,司法鉴定机构可接受委托进行;
8.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三、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1.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2.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3.委托鉴定的要求;
4.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5.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6.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7.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8.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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