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办案程序时间

发布时间:2024-02-12 点击:82
我国的刑法精神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对于执法人员来说,刑事案件必须严格遵照相关的法律程序,关于刑事案件办案程序时间的内容,以下就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刑事案件办案规定的程序及时间是什么
1、拘留期限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刑事案件审判流程
1、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审判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还是非常复杂的,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出错,因为出错就容易产生冤假错案,给国家机关的形象造成重大影响,也影响司法的公平公正。
三、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1、对公诉案件的程序性审查
(1)审查的内容和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
①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②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③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
④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⑤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⑥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⑦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⑧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⑨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⑩有关《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项~第6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审查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所需材料齐备,并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此外,还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①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②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③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④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⑤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⑥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审查的期限
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
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人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2.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各项准备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以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长并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4)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5)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6)拟定庭审提纲。庭审提纲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①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具体分工;
②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的重点和认定案件性质方面的要点;
③讯问被告人需了解的案情要点和诉讼参与人在庭审中发言的顺序;
④控辩双方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名单;
⑤控辩双方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人方面证言、物证和其他证据的目录;
⑥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
(7)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3.法庭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判程序大体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1)开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开庭阶段的活动程序是:
①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a.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b.宣读法庭规则;
c.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d.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e.审判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②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
a.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b.是否曾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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