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很多时候都会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往往会涉及到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那么除斥期间有哪些特点?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除斥期间有哪些特点
(一)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二)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这些形成权(有学者认为,除斥期间也适用于支配权和请求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的期间就是除斥期间)。
(三)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四)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固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经过后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为固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因而,权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利,否则,该期间经过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便发生消灭。
二、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
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从立法例看,适用除斥期间的主要有:
(一)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期间;
(二)撤销因欺诈或者胁迫订立的合同的期间;
(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
(四)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
(五)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等。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非对所有的形成权都设有除斥期间的规定,例如,相对人行使催告权的期间、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的期间等。
是否仅限于形成权,有学者认为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有学者说,除斥期间所消灭之权利多为形成权,有学者指出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需要扩大,因此对同一个问题,除斥期间会有不同的规定。
除斥期间属于一种不变期间,该期间不会无故终止中断或者延长。期间内当事人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期限一旦过了之后,该权利就被除斥,当事人不能在履行该权利。比如说《民法典》中提到的继承权就是如此,规定时间内没有继承的视为放弃继承权。
三、除斥期间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应注意的是,在具体判断是否构成诈害行为时,通常理论上所说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仅应作为一般论,不应机械地套用。应当对行为的主观状态、客观状态以及行为的效果等因素全面把握,进行有机的综合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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