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2-10 点击:79
企业的破产是一种企业的特殊情况的,这种情况主要就是因为相应的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出现的,除此之外也是有着一些条件导致企业破产的。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企业破产的条件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企业破产的条件是什么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申请破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
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2、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3、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企业破产管辖 地域管辖
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住所地,根据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
破产法未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移送管辖
根据司法解释,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三、企业破产裁定 在破产案件中,法院对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作出的裁判,一律采用裁定的形式。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中的裁定主要用于以下事项:受理或不受理破产申请;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的债权;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确定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特定事项;开始重整程序;终止重整程序;批准延期提交重整计划;批准重整计划;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终止执行重整计划;开始和解程序;认可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确认和解协议无效;终止执行和解协议;认可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破产宣告;认可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终结破产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破产判决、裁定。
根据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作出的裁定,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当事人对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司法解释还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职责。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定确有错误,应当通知其依法纠正。必要时可以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企业破产的条件是什么的全部内容。企业破产的进行就是需要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的,所以要多多注意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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