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进行债权转让之后,一般来说,进行转让之后,对于前债权人来说,和债务人是没有关系了的,那么债权转让后起诉债务人,诉状怎么列当事人?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债权转让后起诉债务人,诉状怎么列当事人
原 告:广东xx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xx公司”)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346号c1栋3103室 邮 编:510640
电 话:020-612462xx 传 真:020-612462xx
被 告:北京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xx公司”)
地 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工业南区106号
法定代表人:王xx 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863120元人民币,并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以8631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
2005 年10月9日,广东xx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xx公司”)与被告北京xx公司签订变压器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广东xx公司向北京xx公司供应8台变压器,其中scb9-1600/10六台、scb9-500/10二台,货款共计1726240人民币。合同约定货到并验收合格后,xx公司支付总货款50%,正式发电后再付总货款45%,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支付。合同还约定: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签订后,广东xx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北京xx公司收货验收合格后支付了总货款50%,2007年底正式发电后,被告xx公司没有依约支付货款,被告共计拖欠广东xx公司货款863120元人民币。
2009年3月16日广东xx公司与广东xx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广东xx公司将其对北京xx公司的863120元人民币债权转让给原告广东xx公司,2009年3月18日广东xx公司将债权转让事实书面通知债务人北京xx公司。因北京xx公司未履行对原告付款义务,原告广东xx公司特诉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法定代表人: xx年xx月xx日
二、合同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
目前理论上和实践上均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原来的时效只对原来的当事人有效。合同债权转让给新的债权人后,原来的时效即行中断,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我们认为,应连续计算。债权让与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合同法并无明确规定,但依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只有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才能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民法通则第 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债权让与通知的目的在于指示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其中并不当然含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意义,因此债权让与的通知并不当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不能当然认为“一旦债务人接受债权转让通知,其对原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即行中断,对受让人债权的诉讼时效重新起算”。当然,如果原债权人或新债权人在通知债权已转让的同时提出了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则同时发生债权转移和时效中断两方面的后果;反之,原债权人或新债权人仅仅通知债权转让,未同时主张权利的,应仅认定债权已转让,但时效并不中断。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诉讼时效在转让前届满的,债务人可以以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诉讼时效在债权转让后届满的,债务人当然更可以以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至于债权人将已到期的债权、或时效期间即将届满的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又未作说明的,应由受让人向债权人要求解决,不应由债务人承担责任。
三、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是否可以撤销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时通知债务人的,债权人经受让人的同意是可以撤销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通知。
《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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