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的行为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2-09 点击:82
一、非法拘禁的行为有哪些
非法拘禁的行为如下: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只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构成本罪,如果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是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处罚更重的,应以其他罪论处。
二、怎么认定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的认定,需要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目的、拘禁时间长短等方面,综合考虑。一般的行为不至于构成犯罪,按照治安管理来进行处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拘禁多久可以取保
被非法拘禁后,若符合取保条件,随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立即向办案单位申请,办案单位认为取保候审后不致发生社会危害,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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