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哪些规定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有的规定如下:
1.依法成立的仲裁协议对当事人且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2.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根据《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二、仲裁协议怎样才有效
仲裁协议有效情形如下:
1.仲裁请求的意思表示,就是说仲裁协议中应当出现 “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类似的措辞。
2.仲裁事项,即是对全部的争议还是对部分争议行使管辖权。在实践中,“仲裁事项”在仲裁协议中一般表述为: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或由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指的是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哪一个仲裁机构仲裁要明确。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怎么办
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在仲裁程序结束前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如果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后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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