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夺罪立案标准
1.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的。
2.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五百元至一千五百元以上,有曾因抢劫、抢夺或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在医院抢夺病人或其亲友财物等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二、抢夺罪立案标准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三、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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