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户籍证明规定
开户籍证明的规定是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前往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待工作人员加盖派出所户籍专用公章之后即可。户籍证明可用于房产交易、儿童入学、参军等事项。开户籍证明规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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