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能否采取强制措施
即使犯罪嫌疑人出于哺乳期,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也是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例如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如果符合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条件的,也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哺乳期能否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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