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的相关要求包括在当事人要求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开具委托书;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结果;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核等。
一、法医鉴定的相关要求
法医鉴定的相关要求如下: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
二、法医鉴定需要什么手续
法医鉴定需要的手续是:
1.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
2.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
3.对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处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
4.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重新鉴定。
三、进行司法鉴定要注意什么
进行司法鉴定要注意:
1.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2.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内容,否则该鉴定书无效。
4.如果对法医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
5.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对返还的有关材料、物证、检材妥善保管,以备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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