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诉讼时效适用的原因

发布时间:2024-01-18 点击:110
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法律根据或者事后失去法律根据的情况下使他人遭到损失而自己获利的情况,我国民法典保护因为不当得利而受损的合法利益,受损一方可以提起不当得利之诉,不当得利诉讼时效适用具有一些原因,以下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不当得利诉讼时效适用的原因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不当得利诉讼时效适用的原因
诉讼时效起算时点的确定,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一)主观标准,即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起算;
(二)客观标准,即从救济权发生或可得行使之时起算。客观标准不受权利人知与不知的影响,有利于实践诉讼时效制度维护交易安全的规范目的。
但客观标准在权利人还不知道其权利遭受侵害时即开始时效的进行,在伦理性上不免留有缺憾。相反,主观起算标准则不仅考虑到权利行使无法律上的障碍,还顾及权利人主张权利在事实上是否可能,因此有利于权利人的保护。但因为使义务人的法律地位系于权利人的主观情况,也存在着削弱时效制度功能的危险。有鉴于此,各国立法上多依时效期间之长短而区别其起算时点,即以客观起算点与较长时效期间相配合,以前者顾及安全性,而以后者顾及伦理性;或者,以主观起算点与较短时效期间相配合,以前者顾及伦理性,而以后者顾及安全性。
我国系采用以主观起算点与较短时效期间相配合来确定诉讼时效起算时点。
二、不当得利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协商
如果发生不当得利行为,本着和平的原则,如果案件涉及的金额不大,案情不复杂。双方当事人可以自己协商,如果能协商一致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二)调解
产生不当得利纠纷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之后,如果能达成协议,签订调解书,双方遵照调解书执行。
(三)诉讼
不当得利纠纷可以通过法院上诉解决,诉讼时效是三年。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取得的利益会造成他人损失的,就会构成不当得利。损失一方有权要求得利方返还得利。如果不返还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三、不当得利的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综上所述我们得知,不当得利诉讼时效适用有两种原因,一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利益受损之日起,二是权利人有救济权之日起。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不当得利诉讼时效适用的原因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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