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对回避如何规定

发布时间:2023-12-08 点击:113
刑诉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对回避如何规定
《刑诉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对回避的规定:回避只适用于与案情相关或者与案件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等。刑诉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对回避如何规定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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