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公证有哪些不利因素

发布时间:2023-11-09 点击:108
婚前财产公证有哪些不利因素
婚前财产公证的不利因素是:伤害夫妻感情等。婚前财产公证在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后的法律效力是永久有效的,经公证的财产,公证的效力是一直有效的,公证了的婚前财产,依法属于一方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婚前财产公证有哪些不利因素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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