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要设立抵押担保,则抵押财产的范围是: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以及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未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的财产,但必须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抵押财产的范围是什么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酒驾最快拿回驾照方法,酒驾后20天拿回驾驶证男子酒后到妻子单位家暴,家暴离婚怎么判财产盗窃武器装备罪既遂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电子烟代理犯法吗?两个全资子公司合并需要评估吗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等同于离职申请吗?强吻未成年人犯法吗?有期徒刑缓刑算累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