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优先权的构成要件
承租人优先权的构成要件:
1.优先购买权是承租人依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而享有;
2.优先购买权发生于出租人将房屋出卖于第三人的情形下;
3.优先购买权的时效时为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的十五日内。
二、承租人的义务
承租人的义务有:支付租金。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九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承租人不履行合同怎么处理
承租人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出租人将有以下权利:
1.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2.要求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
3.要求违约一方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4.没收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
5.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解决违约的办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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