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行政强制措施能否复议

发布时间:2023-09-03 点击:123
针对行政强制措施能否复议
针对行政强制措施是可以复议的。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原则上应当在自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复议。针对行政强制措施能否复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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