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发布时间:2025-08-17 点击:6
哪些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离婚请求如下: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是女方因通奸怀孕的除外;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哪些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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